杭州市行知中学章程

(本章程 2024年1月2日经杭州市行知中学九届三次教职工大会审议,1月3日经校长办公会、党总支部委员会通过,经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2024年1月12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杭州市行知中学,校址为杭州市大关苑路58号,邮政编码为310014。

第三条 学校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举办,经中共杭州市拱墅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学校为实施初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学制为3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学区招生,招生对象为所在辖区的小学毕业生。学校设计规模为三个年级24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080人。具体执行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学校继承陶行知先生“爱满天下”的教育思想,丰富“平民教育”内涵,坚持以人为本、爱满行知、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贯彻“生活即教育,教学做合一”的办学方针,践行“对每位学生负责,让每个学生灿烂;促每位教师发展,使每个教师幸福”的教育教学宗旨,让学校成为和谐、大气的幸福家园。

第六条 以“建精品校园,创一流质量,促多元发展,树行知特色”为办学目标,把学校建设成为“教师有爱,学生会爱,校园满爱”的老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

第七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基础教育培养目标的具体要求,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导,努力培养 “具有爱的能力”的行知少年。

教师发展目标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

第八条

校 训:宏志 励行 求知 索真

校 风:尚德 勤勉 合作 奉献

教 风:仁爱 严谨 坚韧 敬业

学 风:诚实 自信 正直 进取

价值观: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

第九条

杭州行知中学校标以校名中的“知”字为基本形象,兼书法行云流水之灵动和汉字知性内敛之神韵,蕴含陶行知先生“行是知之始,知是行之成”的教育思想。校标整体又似行书中的“礼”字,展现了学校“尚礼崇德”的文化氛围。

校标的色彩由蓝色和绿色组合。蓝色象征着博学多才、仁爱宽厚、沉稳从容的教师;绿色象征着宏志励行、能学善动、正直阳光的学生。整个图案预示着在师生的努力下,共同托起明天的希望。

校标的构图由左右两部分组成,左部图案构成一个飞奔的人体造型,右部演化为球形经纬线。左右形成互动态势,充满了动感、朝气、活力、青春,寓意“行知人”开拓进取,勇往直前,创造未来的决心和勇气。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5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自治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总支重要活动,协调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总支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总支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组织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四)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五)负责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及基本建设,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六)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支持。

(七)向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等开展工作。

(八)担任学校首席信息官(CIO),全面负责学校信息化工作。积极落实教育部《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浙江省教育信息化“十四五”发展计划》要求,全面统筹学校信息化规划与发展,推进教育领域数字化改革,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确保学校教育信息化工作可持续发展,全面提升学校信息化应用水平,实现学校教育现代化,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和“未来学校”的创建。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长室、办公室和信息中心三大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校长室职能: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带领全体教职员工办好学校。

(二)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和教育科研,积极推进省现代化学校建设,制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学年和学期的工作计划。

(三)指挥协调各处室的工作,对各处室指导、督促、协调、评价。

(四)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建设好德育队伍,提高学校德育工作的实效。

(五)坚持学校工作以教育教学为中心,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课程标准,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组织教学,完善教学管理系统,落实好教育教学常规,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六)加强对体育、卫生、美育、劳动工作的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七)重视教师队伍建设,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注重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素养,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八)加强对总务后勤工作的领导,贯彻勤俭办学的原则,做好校园建设和校园管理,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九)加强与社会联系,努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学校办学。

(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保证师生安全,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办公室职能:

(一)负责学校日常行政办公管理,包括教职工办公规范、教职工考勤、会议安排等。

(二)做好各部门的沟通、协调,负责学校大型活动的策划、设计和组织工作。

(三)做好学校人力资源规划、招聘和培训;落实教职工绩效考核和薪酬福利管理,负责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团队建设工作。

(四)做好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具体负责学校工作计划、总结、工作汇报、经验材料、学校大记事等的草拟,负责公文的收发、文件档案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教职工各类技术职称的申报、评审、报批等工作。

(六)做好学校品牌建设与传播活动,负责学校网站建设、校报编辑及对外宣传。

(七)协助学校党支部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工作。

(八)抓好学校制度建设,认真实施、监督 和检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信息中心职能:

(一)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日常事务,协调做好信息化教学、装备、培训工作。

(二)负责学校信息化环境建设,推动信息网络、平台体系、数字资源、智慧校园、创新应用、可信安全等方面的新型基础设施体系建设与应用。

(三)负责学校教育信息化人才培养。组织制订学校教师信息素养提升培训研修计划,促进教师跨学科教学能力提升。提升学生信息化环境下的自主学习能力,增强学生运用信息技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负责学校网络安全、网络舆情应对、电信诈骗防范和技术伦理应用评估等工作。建立网络安全保障机制,提升技术条件和设施保障水平,提高安全事件处理能力。

(五)负责学校教育信息化成果提炼与应用推广。基于学校办学实际,深入开展教育信息化实践与理论研究,不断总结提炼实践研究成果,推广具有一定示范作用的建设模式。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实验室、食品卫生、心理健康、国家安全、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全员德育的原则,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德育处和班主任为核心、任课教师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德育网络构建,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

学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

学校构建培养“有爱的能力”的行知少年德育体系,加强五育融合,不断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整合德育资源,促进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塑造“有美好的人生梦想、正确的道德判断、负责的行事态度、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较强的实践能力”的行知中学学生群体形象。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载体,也是展示校园文化的重要窗口。在学校校长室、德育处、团委和教导处组织下,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为满足本校学生兴趣,发展学生特长,提高学生公民素养而组建的,有利于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学校课程建设。

学校在社团管理上,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学校社团分为选修和志愿服务两大类。凡是学生群众性组织都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学生选修社团由学校教导处统筹安排,配备专业指导教师和专门活动场地,由学生根据兴趣、爱好,在学校网络上自主选择社团课程报名参加。

学生志愿服务类社团在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德育处、团委、少先队会等相关处室及负责教师应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努力促使学生公益社团顺利开展,定期研究自主管理体系建设目标、辅导计划,认真围绕目标构建内容,利用志愿者汇平台注册志愿者,深入开展工作,做到与学校班队活动相结合;与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与学校常规管理相结合;与课堂教学相结合;与家庭教育相结合;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

学校建立健全社团章程,鼓励和支持社团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健康、有益的校园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帮助广大学生扩大知识视野,陶冶情操,培养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爱满行知、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优化课程建设与实施,构建培养“有爱的能力”的行知少年的课程体系,设置宏志课程、励行课程、求知课程、索真课程四大课程群。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每班学生数控制在45人以内。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落实国家“双减”政策,加强“五项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有效控制课后作业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构建良好校园教育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学民主,教师在课堂上要努力营造平等、民主与和谐的课堂学习氛围,坚持设计和组织“教、学、评”一体化的课堂教学理念。努力追求教学手段多样,教学技艺精湛,明确教学目标和学习目标,教学过程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课堂教学。追求评价途径丰富,手段多元,体现激励导向的教学评价。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严禁出现教师对学生的体罚和变相体罚等教学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制度,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

学校以学校层面,组织开展大课间、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的校园体育活动时间。

学校以男女足、男女篮、田径队等形式,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发展学生体育特长;并建立教练员、运动员奖励机制和后勤保障机制。

学校以体育节作为德、体育工作特色活动,每年举办春季全员运动会、秋季运动会。结合学校特色,开展足(篮)球文化节,进行体育足球、篮球单项比赛。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建立保健室,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一)落实一年一度的师生体检,建立完善师生健康档案。做好计划免疫接种、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等制度。关注常见病、传染病及食物中毒的防治和管理,创建了以健康日报为基础的预防机制和监督网络。制订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处置。加强舆论宣导,学校宣传专栏根据季节变化,宣传相关疾病防控知识。

(二)重视近视防控工作。学校坚持预防为主原则,把近视防控重点放在预防上。除建立设施设备保障机制之外,在教学上贯彻“晚十点不作业”号召,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控制学生近距离用眼时间;教育上普及视力保护知识,培养学生科学用眼习惯;活动上落实学生体育活动时间,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宣传上加大宣传教育,利用学校主题班会、黑板报、广播讲话、家长会等形式向师生和家长进行视力保护的宣导。

(三)在校园内全面实施禁烟。成立相关工作小组,制定了控烟相关规章制度,并加强舆论宣导。学校鼓励教师不吸烟、规定校园内全面禁烟。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资源教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一) 明确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建立以专职心理教师为核心、班主任为主要负责人、全校教职工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完善心理健康教育的师资配备,保障心理健康教育经费,积极推动学校软硬件建设,推动学生心理健康分层管理体系建设。

(二)学校关注教师心理健康。通过教师活动、健康讲座等形式,强化教师心理素质。

(三)学校加强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培训。通过考核教师人人具备心理C证资格。

(四)学校重视师生心理档案建设。定期开展对全校师生的心理健康评估筛查与干预,建立特殊学生心理健康档案,跟踪、分析学生心理问题。

(五)心理辅导站确保每天有专人负责、准时开放。全校各年级各班开设心理活动课;由专职心理教师落实心理课教学和个别学生心理辅导工作。建立班级心理委员模式,定期上交班级“学生心理状况晴雨表”。

(六)促进家校以学生心理健康为目标有效合作,积极联合社区、医院为学生心理健康发展争取更多支持。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开足开齐艺术、科技、劳动教育课程。学校艺术、科技、劳动教育工作面向全体学生,充分体现以学生兴趣和发展为本的原则,通过学校两年一次的艺术节、科技节等活动,充分发掘学生的艺术特长,提升学生的人文素养。通过科技教育提高学生科学素养,增强学生动手动脑能力和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通知关于开展劳动教育的精神,制定了《杭州市行知中学劳动教育管理方案》。管理方案结合陶行知先生“做中学”“教学做合一”教育思想,突出研学做并举、全员全息渗透理念,围绕发展学生、发展教师和发展学校三个维度,开展“小先生”适当的生产劳动、志愿队“小达人”服务性劳动、体验港“小主人”的日常生活劳动三个载体劳动教育,形成具有行知特色的提升学生劳动素养的“一园·一队·一港”劳动教育体系,确保劳动教育落地生根。

学校每年开展不同主题的学校陶苑节系列活动,搭建广大学生积极投身文化艺术活动、科技活动、劳动教育平台,展示学校艺术类社团、科技类社团、劳动类社团的课程成果以及有艺术、科技等特长学生的学习成果,将美育、科技教育、劳动教育融入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优秀的科技涵养,提升学生艺术审美、科技素养、劳动素养,促进五育融合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托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规范》,构建结构合理、使用方便、高速稳定、安全保密的基础网络,实现学校网络万兆到学校,千兆到桌面,无线网络覆盖全校,同时构建覆盖全校工作流程的、协同的管理信息体系,通过管理信息的同步与共享,畅通学校的信息流,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自动化、精细化。

学校以国家《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为引领,设立以校长为学校首席信息官(CIO)的信息中心职能部门,全面统筹学校信息化规划与发展,推进教育领域数字化改革,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确保学校教育信息化工作可持续发展。以“国家智慧教育平台”“之江汇教育广场”平台为依托,建立和完善教师信息技术能力培训制度,全面提升教师信息化应用能力。

学校引领教师以学生核心素养为本,着力开展基于如智慧课堂、精准教学、数智教研等形态的数字化转型教学应用研究,探索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深度融合,创新教学模式、引导教师实践、深化反思机制,从而促进学校及教师教学行为、学生学习方式的变革。

学校不断致力于创设新的教育环境,应用新的教学手段,着力提升学生信息化环境下的自主学习能力,增强学生运用信息技术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有力的学习工具。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以“质量立校、科研立校、文化立校、特色立校”的工作思路,坚持贯彻并落实多网络多层级的课题研究工作,促进教师“在教学中思考、在反思中提高”,争当学术型教师。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充分利用各级教育科研的课题研究去解决教育中出现的疑难与困惑,鼓励教师开展学科实践研究以及跨学科教学研究,鼓励教师经常反思、撰写论文,鼓励教师著书立说,实现教师专业提升与学术成长。学校结合教师专业发展管理办法,制定学校教科研课题管理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三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初中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规范建立学生学籍,健全学生学籍信息,严格学籍变动管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予以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教育惩戒基于教育目的、遵循教育规律,并依据规定的惩戒类别和相应程序予以实施。学生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类。对学生的处分要依法规范,遵循“最小侵害”原则,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可以申诉及其期限。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中餐由学校自营食堂统一管理供餐,所有食材由教育局统一招标的配送公司供货。学生午餐菜单由膳管会根据学生特点制定,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平衡,满足学生生长发育的需要。

第四十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且符合资助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资助政策通过免午餐费、生活补助等形式提供资助。对于不符合资助政策而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经学校认定为困难学生的,学校通过免午餐费的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六)保障程序权利。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有国家规定学生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或者其他程序权利之情形的,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自主用人。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七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岗位聘用、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首要考量因素。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学校经费、资产

第五十三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590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全额补助收入。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健康发展。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重大资金使用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依法合理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建立德育、法治、科普、劳动、研学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二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街道、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或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发挥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五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党总支部委员会通过,报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章程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七十条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党总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